(2017)黑0129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侯齐涛、侯怡悦诉侯云鹏、彭淑丽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齐涛,侯怡悦,侯云鹏,彭淑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640号原告:侯齐涛原告:侯怡悦被告:侯云鹏被告:彭淑丽原告侯齐涛、侯怡悦诉被告侯云鹏、彭淑丽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侯齐涛、侯怡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齐涛、侯怡悦以自行协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齐涛、侯怡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侯齐涛、侯怡悦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天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