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惠华、李明祥诉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宗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惠华,李明祥,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宗平,荆州市正义创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周明强,曹春,程小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887号原告:赵惠华。原告:李明祥。委托代理人:刘世奇。被告: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宗平。被告:黄宗平。被告:荆州市正义创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强。被告:周明强。被告:曹春。被告:程小雪。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惠华、李明祥诉被告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宗平、荆州市正义创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周明强、曹春、程小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惠华、李明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140万元的财产,案外人李某、朱某以其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房屋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惠华、李明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冻结被告越西县文昌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宗平、荆州市正义创合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周明强、曹春、程小雪价值140万元的财产;二、立即冻结李某、朱某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房屋的过户手续。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审 判 长 赵文英人民陪审员 王道翠人民陪审员 郑祖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