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123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莒南县润龙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与莒南县筵宾镇水磨社区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润龙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莒南县筵宾镇水磨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7民初1235之一号原告:莒南县润龙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下简称润龙汽车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岭泉镇后左山村西。法定代表人:化振龙,经理。被告:莒南县筵宾镇水磨社区村民委员会(下简称水磨村委),住所地筵宾镇水磨社区刘家水磨村。法定代表人:邢伟,主任。原告润龙汽车公司与被告水磨村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龙汽车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水磨村委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润龙汽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合同;2.判决被告返还土地租赁费10095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集装箱费3000元,购买物资、土地勘探等7887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予2017年1月31日前将将土地交付,现被告至今未交付土地,无法开展经营。双方协商多次未果。被告水磨村委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水磨村委与润龙汽车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水磨村委将其所有的土地57亩出租给润龙汽车公司,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期限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28年1月31日止。水磨村委应于2017年1月31日前将土地交付给润龙汽车公司。润龙汽车公司已于2017年1月23日前将100950元交付筵宾镇水磨村委(包括土地承包费、赔偿青苗费、地面建筑物赔偿费等)。润龙汽车公司以水磨村委未按约定交付土地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费等,并赔偿违约金及造成的实际损失。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营业执照一份、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一份、银行转账记录三份、2017年2月15日银行转账记录、领款收据各一份、收据四份、王新太证明一份、实际现场照片一宗等所证实,并经本院庭审查证所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润龙汽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费、赔偿青苗费、地面建筑物赔偿费等将100950元交付筵宾镇水磨村委,水磨村委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双方合同约定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可变更或解除,因水磨村委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润龙汽车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水磨村委应将润龙汽车公司交付的租赁费等100950元返还。润龙汽车公司要求水磨村委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因双方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水磨村委未如约交付土地,违反合同约定,对润龙汽车公司该主张予以支持。润龙汽车公司还要求水磨村委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集装箱费3000元,购买物资、土地勘探等7887元,双方合同未约定,润龙汽车公司提交的单据并非正规票据,且润龙汽车无其他证据证实,对润龙汽车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莒南县润龙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与莒南县筵宾镇水磨社区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二、莒南县筵宾镇水磨社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莒南县润龙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租赁费、赔偿青苗费、地面建筑物赔偿费等100950元;三、莒南县筵宾镇水磨社区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莒南县润龙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四、驳回莒南县润龙报废汽车拆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9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莒南县筵宾镇水磨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程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