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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青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青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王贤茂,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青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丁富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新,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烟台青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20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style=''cousor:pointer''>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烟台青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2日,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称山东新中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8日变更为现名称)与烟台青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称烟台青逸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2月15日变更为现名称)签订《水泥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首部载明签订地点为济南市市中区。本院认为,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青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合同签订地点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条款,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约定。原审法院依据上述管辖约定,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青建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