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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杜春玲与张玉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春玲,张玉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059号原告杜春玲,女,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小军,山东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强,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329号。负责人陈同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建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春玲与被告张玉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玲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