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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江福连、丘新华排除妨害纠纷、返还原物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福连,丘新华,曾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6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福连,女,194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邱喜华(系上诉人之子),男,1967年7月9日出生,住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丘新华,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宝英,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上诉人江福连因与被上诉人丘新华、曾宝英排除妨害、返还原物、财产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定案的杭集建(1994)字第2070431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诉人江福连及案外人邱喜华已向上杭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上杭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杭政综[2016]72号文件,决定重新调查后再作处理,但至今还在调查未作出决定,故原审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待定中,即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福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吕 敏审 判 员  庄小鹏代理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廖毓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