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庆华申请李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华,李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华,女,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李秋华,地址邵东县。本院在执行吴庆华与李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