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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国海与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海,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22行初4号原告张国海,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秀,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宁津县城阳光大街东首。法定代表人张广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晓梅,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原告张国海诉被告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支付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张国海与宁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海承担。审判员  孙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