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丹与赵长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丹,赵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05号申请人:赵丹,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赵长江,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赵丹与被申请人赵长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