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财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丹与赵长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丹,赵长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05号申请人:赵丹,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赵长江,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赵丹与被申请人赵长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