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向芩、廖荣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芩,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廖荣刚,李光明,苟波,重庆宏鑫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芩,女,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东路1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92752263。主要负责人:彭彬,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黎慧,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希,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廖荣刚,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审被告:李光明,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审被告:苟波,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审被告:重庆宏鑫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大渡口区)建风路9号,注册号500104000007418。法定代表人:廖荣刚。上诉人向芩与被上诉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汉口银行重庆分行),原审被告廖荣刚、李光明、苟波、重庆宏鑫嵘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7日书面向上诉人向芩送达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向芩未按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向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兴东审 判 员 向 川代理审判员 钟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袁世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