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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金仁光、李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金仁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0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鑫,男,汉族,1993年3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庆阳市。曾因骗取他人手机转卖于2015年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金仁光,男,朝鲜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密山市。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08年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侯宪伟,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鑫、金仁光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鑫、金仁光于2017年2月24日1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网咖内,趁被害人栗某(男,19岁,河北省人)趴在电脑桌上熟睡之机,窃取其放置于电脑桌上的金色苹果6PLUS移动电话机(韩版,16G)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50元。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鑫、金仁光后被抓获归案,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鑫、金仁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二被告人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鑫、金仁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鑫、金仁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金仁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三、在案之人民币二千元,一千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剩余一千元用于执行被告人金仁光的罚金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栾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