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国建、张庆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建,张庆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669号申请执行人张国建,男,1973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张庆先,男,1968年5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建与被执行人张庆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庆先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庆先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卢 洪审 判 员 黄敬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