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郑穆雷、谢志雄与被申请人陈清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穆雷,谢志雄,陈清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郑穆雷,男,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谢志雄,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严桦,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清洪,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郑穆雷、谢志雄与被申请人陈清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15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郑穆雷、谢志雄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陈清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被申请人陈清洪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郑穆雷、谢志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郑穆雷、谢志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穆雷、谢志雄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忠林审判员 戴小虎审判员 马大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立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