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5577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与李彬、尹建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李彬,尹建敏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577号原告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38762-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蓉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秋菊,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李彬,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尹建敏,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岭,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宏,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彬、尹建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彬、尹建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吴江月亮湾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成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