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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蔡大伟诉颜林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大伟,颜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7民初220号原告蔡大伟,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29日,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颜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宝兴县。原告蔡大伟诉被告颜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大伟撤回起诉。审判长  冯川江审判员  陈 敏审判员  任明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