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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道彤与赵宗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彤,赵宗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964号原告:杨道彤,女,200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法定代理人:何玉萍,系杨道彤之母,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赵宗莲,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原告杨道彤与被告赵宗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道彤负担。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环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