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道彤与赵宗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道彤,赵宗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964号原告:杨道彤,女,200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法定代理人:何玉萍,系杨道彤之母,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被告:赵宗莲,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原告杨道彤与被告赵宗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道彤负担。审判员 闫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环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