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公司雅安名山支行与张开兵、潘家华、赵仕均、宿万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张开兵,潘家华,赵仕均,宿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4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茶都大道仙茶路55号。负责人:朱文杰,该支行行长。被告:张开兵,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潘家华,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赵仕均,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宿万林,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下称:农行名山支行)诉被告张开兵、潘家华、赵仕均、宿万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农行名山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培琼审 判 员 卢华平人民陪审员 郑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唐双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