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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文豪与梅晓江、周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豪,梅晓江,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豪,男,生于1980年9月4日,汉族,户籍住址河北省晋州市。被执行人梅晓江,男,生于1985年3月2日,汉族,现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周辉,女,生于1988年4月12日,汉族,现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李文豪申请执行梅晓江、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万亮与被执行人梅晓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李文豪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文豪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成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