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郭艳红、曹棠彬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艳洪,曹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212号被执行人郭艳洪,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曹棠彬,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郭艳红、曹棠彬诈骗罪一案中,被执行人郭艳红、曹棠彬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晓军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