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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李铁与杨昊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杨昊天,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铁,男,彝族。被执行人杨昊天,男,汉族。被执行人文山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昊天,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执字第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夏春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