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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与鲁中波、徐秀岐、郭贵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鲁中波,徐秀岐,郭贵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8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马红梅,系该行行长。被告鲁中波,女,1966年12月7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徐秀岐,男,1966年3月3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被告郭贵君,女,1976年5月13日生,住吉林省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诉被告鲁中波、徐秀岐、郭贵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鲁中波、徐秀岐、郭贵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员  李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