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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伟光与陈运乐、陈运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光,陈运乐,陈运华,符惠铭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681号原告:刘伟光,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运乐,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陈运华,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符惠铭,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刘伟光与被告陈运乐、陈运华、符惠铭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伟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2400元,减半收取262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00元,由原告刘伟光负担。审判员  刘红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