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伟光与陈运乐、陈运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光,陈运乐,陈运华,符惠铭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681号原告:刘伟光,男,1971年1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平,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运乐,男,1969年6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陈运华,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符惠铭,男,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刘伟光与被告陈运乐、陈运华、符惠铭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伟光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伟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2400元,减半收取262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200元,由原告刘伟光负担。审判员 刘红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