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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文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23刑初49号公诉机关光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杰,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光泽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公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承文、徐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刘文杰到光泽县止马镇虎塘村白石12号,卸下被害人黄某家一楼卫生间铝合金窗户爬入被害人家中,在二楼房间内从一手提包内盗得一条金项链、一个吊坠(价值合计人民币4573元)及现金人民币1800元。此后,被告人刘文杰将金项链及吊坠销售至“卓尔珠宝店”得赃款人民币381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文杰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材料、扣押清单、发票、收条、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危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笔录,被告刘文杰的供述笔录,光泽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637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刘文杰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根据刘文杰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建议本院对刘文杰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刘文杰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杰具有入户盗窃的酌定从重情节,也有自愿认罪,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刘文杰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本院依法对刘文杰适用监外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元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