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海申、刘九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申,刘九平,张红雷,张某,张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3财保6号申请人:李海申,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增,男,内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人:刘九平,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增,男,内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人:张红雷,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增,男,内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申请人:张某,男,201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内丘县。法定代理人:张红雷,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内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增,男,内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申请人:张文青,女,住河北省内丘县。申请人李海申、刘九平、张红雷、张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文青名下车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称2017年4月19日17时35分许,董龙飞醉酒驾驶被申请人张文青的车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内丘县(隆尧—昔阳30公里)内丘县康庄路与幸福大街十字路口处时,与李文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文清当场死亡。申请人李海申、刘九平系李文清之父母,申请人张红雷系李文清之丈夫,申请人张某系李文清之儿子。四申请人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将来判决顺利执行,特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人刘九平以自己的车牌号为冀E×××××的吉利牌汽车一辆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提供了担保。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文青名下车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二、对申请人刘九平名下的车牌号为冀E×××××的吉利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5日)。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海申、刘九平、张红雷、张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申福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