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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320杨祥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祥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32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祥辉,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杨祥辉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祥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祥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杨祥辉至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苏锡路鸾飞电子有限公司,采用爬梯子、翻窗户的手段进入三楼办公室,后使用起子撬开办公室柜子,窃得现金人民币11000元。被告人杨祥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祥辉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祥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银行卡转账记录,证人魏某、罗某、陆某、汪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祥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祥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祥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杨祥辉继续向被害单位鸾飞电子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育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