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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锦州万得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凝衣、吴燕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万得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凝衣,吴燕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锦州万得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广西街7-52号。法定代表人:李红磊,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凝衣,女,196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吴燕卿,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锦州万得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凝衣、吴燕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2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被执行人王凝衣、吴燕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锦州万得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购房预付款200000元。由于王凝衣、吴燕卿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锦州万得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2017年1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凝衣、吴燕卿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16年3月3日,被执行人王凝衣向本院当事人账户汇入执行案款209350元人民币(本金2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案件执行费2900元),同时向本院递交申请称,该案已申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审查过程中,要求暂缓支付案款。2017年5月24日,本院收取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民申155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驳回王凝衣、吴燕卿的再审申请。本院将此情况向被执行人王凝衣、吴燕卿释明后决定将执行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锦州万得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偿本案债务,本案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凝衣向本院当事人账户汇入的209350元中的2064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锦州万得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剩余案款2900元支付至财政账户缴纳本次执行费;二、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2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董红谦书 记 员 罗 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