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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家恒与黄灿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恒,黄灿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1156号原告:罗家恒,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娣,女,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罗家恒妻子。被告:黄灿来,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清远市清新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凤皇北路25号之四自编之三商辅。负责人:刘新自。原告罗家恒与被告黄灿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罗家恒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家恒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诉权的合法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家恒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家恒负担。审判员  邹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