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6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02民初6480号原告:陈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梁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某1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自由恋爱于1998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陈某2。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加之被告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另夫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不存在任何纠纷。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某1与梁某系自由恋爱,1998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1999年12月22日生育男孩陈某2。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为此陈某1诉至本院。庭审中,梁某不同意离婚,要求调解和好。陈某1亦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陈某1和梁某系自主婚姻,并生育一子,婚后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并无根本性的利害冲突,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和标准。今后只要双方多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互相沟通,互相谅解,夫妻感情尚有改善的可能。为了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的稳定,对于陈某1本次要求与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某1诉请与梁某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1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霄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