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潘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616号原告:潘某,女,汉族,1992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献阳,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男,汉族,1994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峰、冯永魁(实习),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