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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潘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616号原告:潘某,女,汉族,1992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献阳,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某,男,汉族,1994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峰、冯永魁(实习),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艳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