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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8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玉明、陈德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明,陈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871-3号申请人:李玉明,男,1954年2月2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明光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德庆,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张有厚,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作出(2017)皖1182民初9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德庆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德庆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德庆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