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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邢树峰与田守君、刘秀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树峰,田守君,刘秀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06号申请人:邢树峰,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军,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田守君,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刘秀琳,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邢树峰与被申请人田守君、刘秀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邢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