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邢树峰与田守君、刘秀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树峰,田守君,刘秀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06号申请人:邢树峰,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军,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田守君,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刘秀琳,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邢树峰与被申请人田守君、刘秀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邢树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