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振兴派出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振兴派出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4行初14号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唐丰路***号。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委托代理人管某,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池贾屯村路北区***号,职员。委托代理人亢某,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城西小区***楼2门***号,职员。被告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振兴派出所。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南段。负责人杨福民,局长。被告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友谊大街。法定代表人姜某,区长。委托代理人单某,系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第三人张某,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振兴派出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张某行政撤销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行政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人民陪审员 贾学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