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杨发涛与蒋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发涛,蒋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3898号原告:杨发涛,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被告:蒋吉福,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发涛与被告蒋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发涛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私下协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发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发涛撤回对被告蒋吉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38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辛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