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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6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朝晖与被告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朝晖,尤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621号之二原告:朱朝晖,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艳,女,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什邡市。原告朱朝晖与被告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朝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为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廖传英审 判 员  曾献奎人民陪审员  谭谤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