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6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朝晖与被告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朝晖,尤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621号之二原告:朱朝晖,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艳,女,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住什邡市。原告朱朝晖与被告尤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朝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为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廖传英审 判 员 曾献奎人民陪审员 谭谤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