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陈宝珠、张利、张志丰、王凤云、张志军、郭香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陈宝珠,张利,张志丰,王凤云,张志军,郭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地址:兴城市兴海路三段18号法定代表人刘丽云。被执行人陈宝珠,女,汉族,住所地兴城市元台子乡。被执行人张利,男,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元台子乡。被执行人张志丰,男,汉族,1970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连山区寺儿堡镇。被执行人王凤云,女,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连山区。被执行人张志军,男,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元台子乡。被执行人郭香云,女,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元台子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申请执行陈宝珠、张利、张志丰、王凤云、张志军、郭香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兴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兴证执字第20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市支行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宝珠等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兴证执字第200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琪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