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1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32号原告:常某某,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被告:卢某某,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衡阳县金兰镇。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宁北军人民陪审员  彭国云人民陪审员  刘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