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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25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王渭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王渭清,虞瑞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5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法定代表人:胡德,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渭清,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虞瑞娟,女,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特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渭清、虞瑞娟所有的位于海宁市盐官镇丰兴路355、357、359号房产[详见:求真房估(2017)字第09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