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中润机械有限公司、无锡新超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中润机械有限公司,无锡新超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浙0424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海盐中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滨西路403号。被执行人:无锡新超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新洲路22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无锡新超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3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林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签发:书记员 干炯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