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刑辖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某等人诈骗管辖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皖04刑辖61号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关于淮南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黄某等37人系列诈骗一案,由于寿县是本系列诈骗案的犯罪地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指定你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通知书(2017)皖04刑辖61号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你院以淮检商指(2017)52号关于犯罪嫌疑人黄志军等37人系列诈骗一案,商请我院对该案指定管辖的函收悉。经审查,寿县是本系列诈骗案的犯罪地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指定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判此案,并于2017年6月5日下达《指定管辖决定书》。特此通知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