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91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忠英与镇江宏大义乌小商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忠英,镇江宏大义乌小商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1526号原告:孙忠英,女,194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被告:镇江宏大义乌小商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269号。原告孙忠英与被告镇江宏大义乌小商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忠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英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孙忠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阎蓓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