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甘肃太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叶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太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叶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113号原告甘肃太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富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庆元,系该公司营销部经理。被告叶辉。原告甘肃太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叶辉下落不明,原告甘肃太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叶辉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本案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被告到庭,而原告不交纳应由其负担的公告费用,致使本案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原告虽享有起诉权利,但其起诉的被告无明确地址,而原告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诉讼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太西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生荣审判员 王劲辉审判员 张春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查银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