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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刘荣筑、杨蔚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刘荣筑,杨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恢29号申请人王建军,男,汉族,1972年8月31日生。被执行人刘荣筑,男,汉族,1962年11月22日生。被执行人杨蔚,女,汉族,1962年11月9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上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上法执字第44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8日立案恢复强制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恢29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俊豪助理审判员  王光献助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牛广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