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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与亚州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亚州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徐健,赵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负责人:陈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东、崔镱泷,该行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亚州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徐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东,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法定代表人:桑肖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东,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通中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殷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徐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姚添凤,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健,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婷婷,女,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因与被申请人亚州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瑞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徐健、赵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4民初5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吴汉军审判员  陈 舜审判员  施素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思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