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5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聂东强与被告李支维、雷必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东强,李支维,雷必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1066号原告:聂东强,男,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李支维,男,汉族,1967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雷必红,女,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聂东强与被告李支维、雷必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聂东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东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聂东强负担。审判员  王维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小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