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任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467号原告:任某,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亮,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女,197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任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任某已预交),由任某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夏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