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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某与梅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梅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1458号原告:叶某(曾用名:叶洁灶),女,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梅某1(曾用名:梅嘉盛),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原告叶某与被告梅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自由恋爱结婚,1982年生育儿子梅某2。孩子出世不久,两人为琐事争吵不休,那时孩子小而被告经常离原告母子而去。1990年正是下海经商大潮,而被告没有经商的经验,又没有资金,仍不顾亲戚朋友反对下海经商,为此事原告和被告还闹过离婚,在单位的调解下没有离成。被告在经商的几年花完了原告的所有积蓄,有一年家里存折只剩下4000元,而被告却把存折偷去取走4000元,根本就不顾家庭生活。2006年被告去天津帮表弟打工,在天津打架,被当地派出所抓获关了一个月;在承包某石粉厂时也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女人吃喝玩乐,结业时还欠落别人4万元。被告下海经商彻底破灭后改为打工,所得工资绝大部分自己花光,仅靠原告工资维持家庭生活。被告是一个没有家庭观念,没有责任心的男人,与其生活在一起不利于家庭和谐及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被告还经常使用家庭暴力,单位领导也来调解过4次,但被告不但不改,反而变本加厉。原告和被告虽然住一屋,实际分睡多年,吃饭各自煮,衣服各自洗,见面不说话,不打招呼,就是生病了,去医院看病也是互不相干。这样的生活已经难以维持下去,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梅某1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叶某与梅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梅某2,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生活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矛盾产生后又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导致矛盾加剧。现叶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叶某与梅某1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叶某与梅某1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等情况综合分析,叶某与梅某1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其要求与梅某1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叶某与梅某1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作沟通,互相扶持,珍惜夫妻感情,定能搞好夫妻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某与被告梅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伟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楚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