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廷松与孙晓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廷松,孙晓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1595号原告:谢廷松,男,1980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芸,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斐,女,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告谢廷松与被告孙晓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本案的诉讼材料。本案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依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廷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3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6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分别为2012年10月25日借款5万元、2012年12月16借款1万元、2013年5月18日借款2万元、2013年9月14日借款3万元、2013年12月20借款5万元、2015年3月14日借款10万元、2015年3月16日借款5万元、2016年3月2日借款3万元,并于借款当日出具��相应借条和借据。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能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借条及借据共八份。被告孙晓斐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主张内容属实。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依约交付了借款,被告应及时偿还,然其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一并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晓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廷松借款人民币34万元;二、被告孙晓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谢廷松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34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0元,由被告孙晓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丽颖人民陪审员 钟 荣人民陪审员 孙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寅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