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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秀永、邓洪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永,邓洪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017号申请执行人:吴秀永,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回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邓洪虹,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秀永与被执行人邓洪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执200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