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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12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朱宇翔、巫柏明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宇翔,巫柏明,蔡群兰,巫金霖,曹焕想,兰开连,曹孟发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299号之二申请人:朱宇翔(曾用名:朱玉丰),男,201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法定代理人:朱某,男,汉族,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蓉,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巫柏明,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被申请人:蔡群兰,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连城县。被申请人:巫金霖,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连城县。被申请人:曹焕想,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被申请人:兰开连,女,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汀县。被申请人:曹孟发,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长汀县,申请人朱宇翔与被申请人巫柏明、蔡群兰、巫金霖、曹焕想、兰开莲、曹孟发共有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朱宇翔的申请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闽0481民初1299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曹孟发名下农行晋江鞋都支行6228,4806,8315,39×××13账户、工商银行陈埭支行6212,2614,0800,05×××96帐户、建行晋江涵口支行6227,0018,3305,03×××87账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西林支行6230,3611,0705,11×××36帐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赤塘分理处9070,4130,6010,0100,1271,75帐户、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坊信用社6221,8405,0905,7391,724帐户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申请人朱宇翔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同时被申请人履行全部款项为由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巫柏明、蔡群兰、巫金霖、曹焕想、兰开莲、曹孟发账户的保全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宇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曹孟发名下农行晋江鞋都支行6228,4806,8315,39×××13账户、工商银行陈埭支行6212,2614,0800,05×××96帐户、建行晋江涵口支行6227,0018,3305,03×××87账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西林支行6230,3611,0705,11×××36帐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赤塘分理处9070,4130,6010,0100,1271,75帐户、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坊信用社6221,8405,0905,7391,724帐户的冻结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志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俞丽蕙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