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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8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与徐和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徐和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民初331号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地址:乐平市金汇兰庭小区。负责人江春花,系该分公司经理。被告徐和祥,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市人,住乐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与被告徐和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景德镇汇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邵海华人民陪审员  石红琴人民陪审员  江文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钱麓宇书 记 员  钱麓宇 更多数据: